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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民四终字第17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丁静才与刁瑛、姜坤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刁瑛,丁静才,姜坤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四终字第17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刁瑛,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静才,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坤,农民。上诉人刁瑛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5)龙龙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当事人以协商解决为由,上诉人放弃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刁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刁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红岩审判员  付景波审判员  刘 腾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欣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