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43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孟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4358号原告孟某某。被告孟某甲。委托代理人孟盈。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孟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某、被告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孟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己经人介绍与被告成婚,婚后育有一子孟某乙。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生孩子时发现被告患有癫痫病。另外被告平时家务几乎不做,生活均由自己母亲照管,双方自2010年年底已分居,为此自己于2014年起诉法院要求离婚,后被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仍互不往来。现自己复诉法院要求离婚。被告辩称,自己与原告系同村村民,双方经了解后才登记结婚,婚后自己能积极干农活,做家务。孩子出生后自己患上了癫痫病。近年来被告不管自己,致使病情发作更为严重,另外平时治病都是自己父、兄出钱出力,现自己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经人介绍于1996年11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1998年12月19日生一子孟某乙。被告生育孩子后患癫痫病,双方为此关系开始疏远,被告也多是其亲友为其医治疾病,但至今癫痫病未能痊愈。2013年9月原告孟某某未在家,被告孟某甲晾晒粮食时不慎从楼上摔落致伤。被告孟某甲之兄孟盈即将被告送往医院诊治,被告孟某甲出院后同其父在西安被告孟某甲之兄孟盈家修养。被告孟某甲住院及出院后原告孟某某未探望,亦未支付任何费用。后原告即以夫妻分居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孟某甲离婚。本院于2014年10月份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一直未回家与被告生活,现原告于1015年8月份复诉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促其和好,但原告孟某某坚持其诉讼请求,被告孟某甲则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同村村民,经人介绍认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并生有一子,故其婚姻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共同生活中,因被告患癫痫病致双方产生隔阂,患病中原告理应在经济上供养被告,生活中照看被告,精神上慰藉被告,但其却疏远被告,故造成夫妻感情不睦,原告应付主要责任。目前原告主张的事实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依法不予支持。为维护婚姻家庭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孟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用300元,由原告孟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国栋人民陪审员 黄定安人民陪审员 赵平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