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43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齐惠丰与蒋卫东、茹青青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惠丰,蒋卫东,茹青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4312-1号申请执行人:齐惠丰。被执行人:蒋卫东。被执行人:茹青青。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9月22日余姚市人民法院(2015)甬余商初字第1366号判决书,于2015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蒋卫东在本市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蒋卫东名下的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汪惠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韩 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