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刑执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吕志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执字第819号罪犯吕志,男,生于1993年12月2日,羌族,四川省汶川县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3日以(2013)阿中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被告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改造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5年10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徐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徐磊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磊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为民审 判 员 魏红敏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