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6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冯俊林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冯俊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630号原告: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撮镇镇合马路南侧,组织机构代码:79189256-9。法定代表人:周驰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有森,该公司员工。被告:冯俊林,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冯俊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冯俊林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冯俊林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德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石磊(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