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11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1155号原告高某,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丰晓艳,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二○一五年十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邢金晓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雅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