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945号原告程某某,住平泉县榆树林子镇北井村1组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显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海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