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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945号原告程某某,住平泉县榆树林子镇北井村1组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显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海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