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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南民初字第20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谢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南民初字第2076号原告谢某。被告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钟某下落不明,本院于201年10月9日发缴费通知给原告谢某,要求谢某在收到本院缴费通知书7日内缴纳公告费,现期限已过,原告谢某仍然没有缴纳公告费。本院认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述法规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本院认为,原告没有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限缴纳公告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  陈熙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彦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