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滑民二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江西中材太阳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安阳市凤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中材太阳能新材料有限公司,安阳市凤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民二初字第231号原告江西中材太阳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赛维大道1859号。法定代表人孔令珂,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瑶,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市凤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大三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孙志安,职务:董事长。原告江西中材太阳能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市凤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西中材太阳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安阳市凤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中材太阳能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中材太阳能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960元,减半收取8480元,由原告江西中材太阳能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景素祯审 判 员  马胜勤人民陪审员  刘金岭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燕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