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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张商初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昆山申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特鼎金属工业(昆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申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特鼎金属工业(昆山)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张商初字第00378号原告昆山申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花苑路1188号。法定代表人陈富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进峰,上海市金茂(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柳青,上海市金茂(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特鼎金属工业(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陆家镇珠竹路115号。法定代表人黄富贵,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昆山申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特鼎金属工业(昆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申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18元,减半收取10909元,由原告昆山申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建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翔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