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特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冷宗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冷宗华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特字第00124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90354973-1。负责人曾祥兵,行长。委托代理人黎宇,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飞洋,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冷宗华,男,汉族,1964年6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县。2015年9月30日,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向本院申请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冷宗华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太湖西路XXXX号XXXX幢XXXX号房屋,并就所得价款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截止2015年9月14日的借款本金1337494.84元、利息11736元、罚息195.17元以及从2015年9月15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以1349230.8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上浮25%再上浮50%计收罚息;律师费68977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审查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撤回申请。申请费80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嘉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