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民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陶华兴与聂飞、康保县永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五分公司、康保县永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860号原告陶华兴,农民。委托代理人夏丽华,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飞,个体。被告康保县永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五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聂志国,系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被告康保县永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万露,系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华兴诉被告聂飞、康保县永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五分公司、康保县永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陶华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培德代理审判员 陈志建人民陪审员 王小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尚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