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平商初字第14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卓小巧与浙江典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小巧,浙江典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平商初字第1463号原告:卓小巧。委托代理人:陈明海,浙江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典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原告卓小巧与被告浙江典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茜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卓小巧的委托代理人陈明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典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卓小巧起诉称:2014年8月27日,被告浙江典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50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借款期限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2014年9月10日止。同年9月26日,被告浙江典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借款期限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14年10月10日止。2014年11月18日,被告浙江典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再次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借款期限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14年12月2日止。以上三笔借款合计2500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借款本金及利息未偿还分文。为此,原告诉诸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浙江典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0元及利息(暂计至2015年8月27日为410000元,从2015年8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卓小巧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登记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3.借条三份,证明原、被告借贷关系的事实;4.汇款凭证,证明原告履行借款交付义务的事实;5.债务催收及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被告浙江典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确认浙江省瑞安市东山办事处下埠村望江东路329号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事实。被告浙江典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浙江典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对以上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系依法收集,内容客观真实,具备关联性且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结合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的事实如下:2014年8月27日,被告浙江典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5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2014年9月10日止,并出具借据一份。2014年9月26日,被告浙江典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14年10月10日止,并出具借据一份。2014年11月18日,被告浙江典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温州鑫德包装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14年12月2日止,并出具借据一份。上述三份借据均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到期还本付息,借款期限未满5天,自愿按五天计算利息。逾期还款按事先约定的月利率4.5%支付利息。借款当日,原告依约定将借款汇入被告指定的账户。被告浙江典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借款本金及利息至今未予偿还。被告浙江典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自愿向原告出具的《债务催收及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被告浙江典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确认瑞安市东山办事处下埠村望江东路329号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卓小巧与被告浙江典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有效。现各笔借款期限已届满,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本院认为,原被告约定的利息已超过月利率2%的标准,本院依法调整为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经计算,截至2015年8月27日,被告应支付利息572333.33。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5年8月27日前的利息410000元,及自2015年8月28日起以本金2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出具的债务催收及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约定的内容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浙江典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缺席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限被告浙江典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卓小巧借款本金25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5年8月27日为410000元,自2015年8月28日起以本金2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80元,减半收取15040元,由浙江典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受理费30800元,至迟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汇款户名: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银行: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于判决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茜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陈唯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