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郭宝军与高侯平、张小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宝军,高侯平,张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411号申请执行人马宝军,男,1960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高侯平,男,1979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张小琴,女,1980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5334号民事判决书,马宝军申请执行高侯平、张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被执行人高侯平、张小琴偿还申请人马宝卿借款本金49万元及利息(其中9万元本金的利息从2012年7月22日起、11万元本金的利息从2012年8月13日起、29万元本金的利息从2012年4月18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已经支付的利息73055.5元已扣除)。二、被执行人高侯平、张小琴承担案件受理费4330元及公告费60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53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