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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池民初字第35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田学兵与蒋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学兵,蒋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3525号原告田学兵,男,生于1968年11月5日。被告蒋辉,男,生于1976年7月1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学兵诉被告蒋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学兵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学兵的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学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78元,减半收取439元,由原告田学兵负担。审判员 段 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楚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