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商初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邵明强与宁波市北仑星浦五金冲件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明强,宁波市北仑星浦五金冲件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商初字第1146号原告:邵明强。被告:宁波市北仑星浦五金冲件厂。经营者:徐焕其。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明强与被告宁波市北仑星浦五金冲件厂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明强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星浦五金冲件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明强撤回对被告郭宁波市北仑星浦五金冲件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邵明强负担。审 判 员 严学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顾 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