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惠民县国炜置业有限公司与万青峰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惠民县国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鲁北大街南首。法定代表人:马国华,董事长。被执行人万青峰,农民。申请执行人惠民县国炜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万青峰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2013年07月18日作出的(2013)惠民初字第113号民事调解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我院于2015年04月0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民县人民法院2013年07月18日作出的(2013)惠民初字第1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方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申请执行人有效身份证明及(2013)惠民初字第11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士华审判员 彭泽光审判员 陈绍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耿林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