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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密执字第17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侯广伟与樊磊超、李丽、郑州东方均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密执字第1772号申请执行人侯广伟,男,汉族。被执行人樊磊超,男,汉族。被执行人李丽,女,汉族。被执行人郑州东方均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樊松池,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31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侯广伟诉樊磊超、李丽、郑州东方均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9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樊磊超、李丽、郑州东方均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俊杰审判员  李江海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坤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