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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民商初字第008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李吉荣诉胡先高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吉荣,胡先高,王立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宾民商初字第00869号原告李吉荣,住宾县。被告胡先高,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王立文,自然情况不详,住宾县。原告李���荣与被告胡先高、王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学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吉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先高、王立文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要求判定被告胡先高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42万元,被告王立文对上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为证明自己诉辩主张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并发表了质证意见。原告举示证据情况如下:证据借据。拟证明被告胡先高在原告处借款42万元,由被告王立文为其提供担保的事实。被告胡先高、王立文未出庭无举证无质证。本院确认,原告所举的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可予认定。经本院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胡先高在原告处借款23万元,由被告王立文提供担保,约定利息月利率3分,结算时候按2分多计息,于2015年2月28日二被告出具欠据,同意按照本息合计42万元结算,约定2015年5月30日还款,此款到期后二被告未能给付。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李吉荣与被告胡先高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合法有效。被告王立文提供担保,但双方并未约定保证方式,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王立文应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综上所述,被告胡先高在借款到期后未能及时偿还借款,被告王立文应按保证担保合同约定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故原告诉请有理,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先高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李吉荣借款本金及利息420,000.00元;二,被告王立文对上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0.00元,减半收取3800.00元,由被告胡先高、王立文负担,与上款同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审判员李学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龙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