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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执字第006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欧阳林明与周华、程艳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林明,周华,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萧执字第00635-1号申请执行人欧阳林明,男,200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萧县。法定代理人陈爱萍,女,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址同上。系欧阳林明之母。被执行人周华,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萧县。被执行人程艳,女,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本院(2014)萧民一初字第028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程艳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程艳银行存款2356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鸿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玉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