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乍商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马继山与柴震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继山,柴震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平乍商初字第357号原告:马继山。委托代理人:徐飞雄、陈伟。被告:柴震宇。原告马继山与被告柴震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1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210000元按年利率24%自2015年2月12日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10000元,并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了借款期限及违约责任等事项。但到期后,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柴震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马继山借款本金21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本金210000元按年利率24%自2015年2月1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被告柴震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桂振中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伟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