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堂民初字第21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谢正国与金堂县清江镇双江社区第十居民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正国,金堂县清江镇双江社区第十居民小组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堂民初字第2196号原告谢正国,男,1950年0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金堂县。被告金堂县清江镇双江社区第十居民小组,住所地:金堂县。负责人李成芳,女,1963年5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系金堂县清江镇双江社区第十居民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李艾,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正国与被告金堂县清江镇双江社区第十居民小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正国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正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元,由原告谢正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诗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薛 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