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0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关某某、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关某某,于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094号原告杜某某,住所地东丰县。被告关某某,住所地东丰县。被告于某某,住所地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关某某、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原告已付,退回)审判长 李永吉审判员 尹宝明审判员 赵秀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书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