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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0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关某某、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关某某,于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094号原告杜某某,住所地东丰县。被告关某某,住所地东丰县。被告于某某,住所地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关某某、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原告已付,退回)审判长  李永吉审判员  尹宝明审判员  赵秀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书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