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漳执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琼沛与被执行人易文森、潘春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琼沛,易文森,潘春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1431号申请执行人郑琼沛,女,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易文森,男,汉族,居民,住福建��漳平市。被执行人潘春芳,女,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申请执行人郑琼沛与被执行人易文森、潘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的(2014)漳民初字第14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1日向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易文森、潘春芳负有多笔债务,系多个被执行主体。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并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车管、房管、国土等协助单位财产登记状况,除另案已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易文森名下一套房子(因属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唯一住房,暂时不适合处置)、提取被执行人易文森每月2500.00元工资收入及被执行人潘春芳每月自行缴纳人民币500.00元外,其余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除被另案查封的被执行人住房和已被提取工资收入外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参与本院提取被执行人易文森工资收入及被执行人潘春芳交款分配,在此期间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漳民初字第147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2015年8、9、10月应履行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除被查封的住房及工资收入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 �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巧红(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