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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执字第1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田峰与房殿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扎执字第189-1号申请执行人田峰,女,196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房殿存,男,1981年7月6日出生,满族,教师,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田峰与被执行人房殿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8日裁定将扎兰屯市关门山学校发放给被执行人房殿存的绩效工资、各项补贴予以扣留10647.00元额满为止(已提取144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扎民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世君审 判 员  姜凤祥代理审判员  丁学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贾 涛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