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二初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葫芦岛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葫芦岛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00163号原告葫芦岛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凯旋城对过。法定代表人陈玉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杨剑,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赵桂珍,该公司员工。被告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兴盛街1号。法定代表人张凤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刚,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志辉,该公司职员。原告葫芦岛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葫芦岛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葫芦岛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陈志伟审 判 员 王笑言人民陪审员 苏剑秋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 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