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龙里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黄娜娜盗窃;抢劫案判决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刑初字第115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娜娜,女,1976年12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住贵州省龙里县。龙里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诉刑诉(201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娜娜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里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智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娜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5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黄娜娜携其女儿吴某某(6岁)蹿至龙里县城供电局对面老场坝,以帮助被害人张某某(女,1930年生)提菜为由,进入张某某家中,强行将被害人张某某身上120元现金抢走。二、2015年5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黄娜娜蹿至龙里林场医院内,盗走童某某手提包一个,包内有1500元现金及身份证、银行卡等财物。另查明,被告人黄娜娜因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娜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身份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本院(2014)龙刑初字183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人吴某某、罗某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童某某陈述、勘验、检查、辩认笔录、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娜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抢劫罪、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出具量刑建议书,认定被告人黄娜娜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三个月、以盗窃罪判处其拘役二至四个月,数罪并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经查,被告人黄娜娜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犯贩卖毒品罪受过刑事处罚,虽不构成累犯,但可酌情从重处罚;对老年人实施抢劫,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娜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6日起至2019年7月1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王 飞审判员 杨红卫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