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民四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梁伟超与何文健、邓超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民四初字第355号原告:梁伟超,男,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何文健,男,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邓超荣,男,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系肇庆市××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肖军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系肇庆市商禾置业有限公司推荐的公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伟超诉被告何文健、邓超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伟超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伟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梁伟超负担。审 判 长 伍世强审 判 员 黄卓贤人民陪审员 郑凤鸣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卢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