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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刑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2015)577陈某某强奸、强制猥亵妇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甘刑初字第577号公诉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强奸罪,于2015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欣,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连清,北京天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公诉刑诉(2015)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欣、王连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8日1时30分许,在大连市某区某广场某楼某KTV内,被告人陈某某见被害人王某某因醉酒独自一人在呕吐,遂上前搭讪,后以护送其回包间为由将王某某带到一无人包间内,采取威胁暴力方法欲强行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因醉酒及王某某反抗而未得逞,后强迫王某某为其口交。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认可,辩解其构成强奸罪未遂,但不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没有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和威胁,强迫其口交是以性行为为目的,曾受到侦查机关威胁;辩护人李欣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不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告人只有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一个犯意,被告人的数行为都是一个犯意下的,属于刑法上的吸收犯。被告人强奸未遂,符合法定的减轻情节,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也再无社会危害性,应从轻处罚;辩护人王连清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行为符合强奸罪未遂的构成要件,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强制猥亵妇女罪缺乏相应证据,被告人的数个行为是为了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属于继续犯,不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平时表现良好,无前科、且系初犯、偶犯,醉酒后行为失控,属于激情犯罪,社会危害小,建议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辩护人王连清提供被告人两份荣誉证书复印件。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8日1时30分许,在大连市某区某广场某楼某KTV内,被告人陈某某见被害人王某某因醉酒独自一人在呕吐,遂上前搭讪,后以护送其回包间为由将王某某带到一无人包间内,采取威胁暴力方法欲强行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因醉酒及王某某反抗而未得逞,后强迫王某某为其口交。案发后,被害人王某某出具谅解协议书,对被告人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业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审查采信的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照片、被害人就医材料、出警经过、辽宁某大学某学院出具证明、谅解协议书、撤案申请书,证人崔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白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大)公(司)鉴(DNA)字(2015)88号DNA鉴定书,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被告人陈某某一人犯二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且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某实施强奸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提出的曾受到侦查机关威胁的意见,无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辩护人与上述认定一致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4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郭丹华人民陪审员  曹翠芬人民陪审员  于宝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丛凌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