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33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3349号原告程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磊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永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