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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初字第0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初字第01074号原告刘某甲。法定代理人刘某丙,约50岁。委托代理人胡博,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乙,女,汉族,约25岁。委托代理人吴正军,河南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靳伟克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海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