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初字第0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初字第01074号原告刘某甲。法定代理人刘某丙,约50岁。委托代理人胡博,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乙,女,汉族,约25岁。委托代理人吴正军,河南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靳伟克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海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