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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字第40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寿光华鹏电气有限公司与朱治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寿光华鹏电气有限公司,朱治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4097号申请人:寿光华鹏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孙家集街道西屯村。被执行人:朱治连。申请执行人寿光华鹏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治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15)寿民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治连在银行的存款380922.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希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