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高民一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钟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高民一初字第224号原告钟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廉江市,身份证号码:×××1021。委托代理人:林志刚,上海市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身份证号码:×××0412。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钟某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审判员 吴路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