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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执字第17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李清红、何军与绵阳金圣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劳动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清红,何军,绵阳金圣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何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1777号申请执行人李清红,女,汉族,生于1977年,住四川省安县。申请执行人何军,男,汉族,生于1975年,住四川省安县,系李清红之夫。被执行人绵阳金圣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被执行人何龙,男,汉族,生于1984年,住四川省安县。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受理李清红、何军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762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绵阳金圣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何龙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坤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