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即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张宝民与青岛普乐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民,青岛普乐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张宝民。被执行人青岛普乐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工业开发区内。法定代表人许明辉,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宝民与被执行人青岛普乐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行履行义务87799元(含执行费119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即民初字第32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月笙人民陪审员  殷梦鹃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修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