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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民初字第69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王桂芳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6962号原告王桂芳。委托代理人贾林。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原告王桂芳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桂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10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卓亭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小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