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伍婷与XX林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婷,XX,林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202号原告伍婷,住址广西桂林市象山区。被告XX,香港居民。被告林肯,香港居民。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婷,被告XX、被告林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林肯曾经是恋爱关系,被告XX系被告林肯的母亲。2014年5月,被告XX向原告口头提出借款3万元并承诺很快归还,原告基于与被告林肯的恋爱关系将3万元现金借给了被告XX。后来原告与被告林肯分手,原告多次向被告XX追索欠款但未果。之后原告找到被告林肯,其承诺偿还上述借款,由于工资收入不高故暂时每月偿还1000元。2015年1月12日,被告林肯通过转帐向原告偿还了1000元,之后两名被告均未再归还任何款项。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l、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000元及利息至全部清偿之日(从2014年10月19日暂计至起诉之日即2015年8月6日为1358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未提交答辩状,开庭时口头答辩称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借款,也不存在借款利息。经审理查明,原告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有:1、短信记录、微信记录,证明被告XX向原告借款30000元,其后被告林肯承诺每月还款1000元;2、录音及文字稿,证明内容同证据1;3、银行流水清单1,证明被告林肯2015年1月12日向原告偿还1000元;4、银行流水清单2,证明原告分多次取款30000元。上述证据经当庭核实且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认定原告与被告XX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林肯自愿承诺向其偿还借款1000元直至还清欠款。原告主张被告XX、被告林肯返还借款本金29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双方系朋友之间的经济往来,款项已经结清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原告亦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纳。因原告与被告对借款没有约定利息以及还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被告仅应当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即原告起诉之日(2015年8月6日)起支付原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XX、被告林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伍婷返还借款本金29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5年8月6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期间的利息,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伍婷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59元,减半收取279.5元,由被告负担267元,原告负担12.5元。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且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敏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卢成敏第3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