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法执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富宝霞与沂源县盈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法执字第772号申请执行人富宝霞,女,1952年9月23日出生,满族。被执行人沂源县盈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天津路东首。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富宝霞与被执行人沂源县盈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违法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沂源县盈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履行了(2014)源民初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沂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法执字第772号富宝霞与被执行人沂源县盈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违法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执行完毕。审判员 杨玉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