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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二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楚艳与四川省富顺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柳州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楚艳,四川省富顺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柳州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二初字第457号原告李楚艳,。被告四川省富顺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柳州分公司。原告李楚艳与被告四川省富顺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柳州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楚艳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以需要调取新的证据、追加新的被告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楚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李楚艳负担。审 判 员 覃大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明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