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47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康富田与王志亮、张美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富田,王志亮,张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4724号申请执行人康富田,男,1967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王志亮,男,1987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张美丽,女,1990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康富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583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志亮、张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王志亮、张美丽偿还申请执行人康富田借款20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600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及申请执行费296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将被执行人王志亮、张美丽共同所有得位于神木县光明路小区7幢1单元-2-2室房产一套(产权证号:091410**)按第三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584670元交付申请人抵偿本案全部案款351700元(包括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144320元﹤该利息从2012年7月12日起月利率按2.05%计算至2015年6月18日止﹥、案件受理费2600元、诉讼保全费1820元及申请执行费2960元),抵偿后长余价款232970元申请执行人康田田已返还被执行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58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凤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