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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执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衡南县和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秦阳球、常宁市东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南县和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秦阳球,常宁市东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执字第72-1号申请执行人衡南县和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振,董事长。被执行人秦阳球。被执行人常宁市东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阳球,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衡南县和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秦阳球、常宁市东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4)南法民二初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南法民二初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小平审判员  谭子山审判员  杨孝初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