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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长商初字第003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江阴市汇通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北京强盟软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汇通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北京强盟软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长商初字第00373号原告江阴市汇通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卫江。委托代理人陶振华。被告北京强盟软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可核。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汇通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强盟软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汇通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汇通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市汇通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江阴市汇通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汇通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益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阅懿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