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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初字第0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张树平与王维军、高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平,王维军,高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阿民初字第01019号原告张树平,女,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王维军,男,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下落不明。被告高丹(高莲芳),女,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下落不明。原告张树平与被告王维军、高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因二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于2015年5月27日转入普通程序,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晓霞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景荃、人民陪审员魏成金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树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维军、高丹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树平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因购买货车用款,经金某某介绍,于2013年10月8日向原告借款12000元,约定2014年10月8日还款。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均未还款,现原告请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2000元。被告王维军、高丹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王维军、高丹系夫妻关系。2013年10月8日,二被告因购买货车用款,经金某某介绍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一年利息2000元,还款时间为2014年10月8日。同日,二被告为原告出具了一份将本息合计为12000元的借据,金某某在借条“经手人”处签名。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均未还款。另查明,被告高丹与高莲芳系同一人,被告王维军、高丹至今下落不明。原告为证明本案事实除当庭陈述外,还向本院提拱了借据一份、某某镇第二派出所证明一份,欲证明高莲芳的曾用名是高丹、二被告借款未偿还及二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实。二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本院审核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二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认为,二被告向原告借款,双方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二被告在借款到期后应及时偿还原告借款,其逾期未能还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二被告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2000元,系双方自愿约定,且该约定利息不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依法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裁判。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维军、高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树平借款本金及利息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维军、高丹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晓霞审 判 员  李景荃人民陪审员  魏成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邢双双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