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6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德启与左廷菊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启,左廷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603号申请执行人:刘德启,男,1976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左廷菊,女,1962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刘德启与左廷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12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左廷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左廷菊存款508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福彦审判员 倪红军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