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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宋显洲诉被告川藏线国道317GF3标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民悦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陈有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德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显洲,川藏线国道317GF3标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民悦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陈有利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德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1号原告:宋显洲,男,汉族。被告:川藏线国道317GF3标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四川省民悦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陈有利,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显洲诉被告川藏线国道317GF3标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民悦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陈有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方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原告宋显洲28000元整(大写:贰万捌仟元整),且已在法院立案庭当场履行完毕。原告宋显洲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显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宋显洲承担。审判员 : 杨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熊文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