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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齐良与陈星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2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陈齐良,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委托代理人:杨进鹏,广东金石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星亮,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再审申请人陈齐良因与被申请人陈星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民三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齐良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判令申请人支付陈星亮从8月7日起至搬离之日止的场地占用费不当,申请人即使因被申请人锁住铺位无法使用的情况下仍需支付占用费,对申请人极为不公。(二)二审法院既然认定被申请人违约,那么因其违约行为导致租赁物不能使用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从2014年8月6日起就应该交还涉案铺位给申请人错误。(三)二审判决驳回了申请人要求赔偿货物损失的诉讼请求错误。为此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改判。本院认为:根据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5月7日,陈齐良与陈星亮签订租赁合同,向陈星亮承租涉案房屋。2014年1月20日,陈星亮认为陈齐良迟延交纳租金,在租赁物外张贴通知,要求陈星亮在48小时内搬出租赁物、交还钥匙或交齐租金。由于陈齐良未在48小时内交租,亦未搬离租赁物,陈星亮遂于2014年1月23日在租赁物门外加锁一把,不允许陈齐良开店经营。2014年2月9日及2月21日,陈星亮邮寄通知给陈齐良,主张租赁合同已解除,陈齐良应对租赁物内物品进行清理。2014年2月20日,陈齐良提起本案诉讼。2014年4月1日和8月6日二次开庭中,一审法院均就租赁物的返还事项向陈齐良释明诉讼风险,陈齐良坚持不交还租赁物。在此情况下,一、二审法院认定虽然本案因陈星亮违约导致租赁物不能使用而产生的损失由陈星亮自行承担,但是在陈齐良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为避免损失的扩大,一审法官在二次开庭中均告知陈齐良应当搬出物品交还租赁物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但陈齐良均以陈星亮不赔款则不搬走为由继续占用租赁物,使得租赁物不能及时返还陈星亮而导致损失扩大,陈齐良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判决陈齐良支付2014年8月7日起至其实际交还租赁物止的占用费并无不当。由于陈齐良自己提供的证据中提及货物可退货,且其没有申请对货物价值进行评估,在此情况下,一、二审法院没有支持陈齐良要求赔偿货物损失的主张亦无不当。陈齐良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陈齐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齐良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胡晓清审 判 员  饶 清代理审判员  郑捷夫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黎云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