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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执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成治家与李从寿、王建萍、李硕、成都丰达饲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保字第389号申请人成治家,男,汉族,1952年4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代理人何春莉,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李从寿,男,汉族,1958年9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申请人王建萍,女,汉族,1959年12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申请人李硕,男,汉族,1987年3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申请人成都丰达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双流县西航港经济开发区黄甲大道三段***号。法定代表人李从寿。担保人成安,男,汉族,1976年11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担保人衡静,女,汉族,1978年7月25日出生,住高新区。因申请人成治家与被申请人李从寿、王建萍、李硕、成都丰达饲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李从寿、王建萍、李硕、成都丰达饲料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86万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成安、衡静自愿以其共同共有的成都市武侯区**号住宅(业务件号:)为此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李从寿、王建萍、李硕、成都丰达饲料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86万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成安、衡静共同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号住宅(业务件号:)在价值186万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申请人如需对上述标的物进行续行查封(冻结),须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本院将不予续行查封(冻结),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思恭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奇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