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石执字第123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新疆秉信纸业有限公司与沈国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执字第1230-3号申请人:新疆秉信纸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沈国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石民初字第0463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扣押了被执行人沈国华所有的新B-号尼桑逍客牌小型轿车一辆,于2015年9月17日委托石河子市恒信价格评估事务所对该车辆进行评估,确定该车辆现市场价值为6729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沈国华所有的新B-xx号尼桑逍客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克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