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法刑一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陈某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阳法刑一初字第409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沙田),身份证号码:×××0616。因本案于2015年5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5)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佳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4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粤B×××××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惠阳区沙田镇S356线117KM+600M处时碰撞道路旁石堆导致车辆失控碰撞行人孔某乙,造成行人孔某乙受伤经送惠阳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某甲对此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被害人孔某乙不负此事故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孔某乙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意外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离开案发现场,后于当日17时许到沙田派出所投案自首,后移交交警大队。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50万元,并已全额支付,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陈某甲表示谅解。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抓获经过等。被告人于婷婷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4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粤B×××××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惠州市惠阳区沙田镇S356线117KM+600M处时碰撞道路旁石堆导致车辆失控碰撞行人孔某乙,造成行人孔某乙受伤经送惠阳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离开案发现场,后于当日17时许到沙田派出所投案,后移交交警大队。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孔某乙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意外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某甲对此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被害人孔某乙不负此事故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家属与被害人孔某乙家属达成一次性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等合共人民币500000元的赔偿协议,该款项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孔某乙家属对被告人陈某甲表示谅解,并请求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犯罪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证人杨某、陈某乙、孔某甲、黄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痕迹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付款凭证、刑事谅解书;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证据确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某甲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可以对其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4日起至2016年1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翟雄文审判员 余学全审判员 马慧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耀阳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