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海香与被申请人吴建永、闫永强诉前保全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保字第97号申请人吴海香被申请人吴建永被申请人闫永强申请人吴海香因诉前保全纠纷,申请人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避免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闫永强所有的冀HA66**号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赠与、抵押、过户、设定其他他项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后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明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土菥 来自: